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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来自: 时间:2018-11-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ǘ┮钥勾壬苹疃谥?,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ㄈ┎灰杂康?,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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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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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衅渌シ捶?、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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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赜谏昵肜碛伞⒋壬谱谥?、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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